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第一条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副主任、安全员、设备专管实验员及其他相关成员。
第二章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国家、地方等相关部门或重庆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举办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练习。
第三条 在接到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条 做好现场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
第五条 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公安、环保、卫生、学校)报告辐射安全事故情况,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测、现场处理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助和临时护理,并及时运送伤员到相关专业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救治。
第七条 组织协调相关人员保护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八条 组织协调相关人员迅速了解发生事故实验室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员受到进一步辐照和放射性物质污染扩散。
第三章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九条 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
1.发现人员受到意外放射性照射后应立即切断辐射源并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主任→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公安、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紧急护理,配合卫生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
3.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安全处理措施,积极配合公安、环保、卫生、学校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 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1.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能安全撤离的情况下,迅速切断射线装置电源、关闭气源等,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报告。
2.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配合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 辐射安全事故调查及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完毕后,实验室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公安、环保、卫生、学校等部门立即调查事故原因。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事故发生后,实验室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应急保障、人员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 应急保障。实验室应落实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装备、器材和资金配备。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实验室辐射安全事故相关应急人员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监测仪器、通讯及防护设施的使用和应急预案执行步骤等。
第十五条 事故应急演练。实验室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应急预案。